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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常上班上久了,總是會跟某些廠商或客戶變得比較熟識,頻率合一點的,有時候也會變成朋友..


前一陣子公司某個客戶,因為後來慢慢跟我們這群同事混熟後,私底下會問我們一些事..


可能因為MSN掛在線上時常常在聽歌,也因此這位口愛的客戶L先生,就會來問我問題。


一開始..問怎麼show現在在聽什麼歌...


到後來的...


L先生(客戶,以下簡稱L): W, 你的歌...都到哪抓阿???


W(我):嗯...不一定溜,最近是網友分享給我的


L:那我也要


W:好..網址,你自己上去抓喔...


======我是分隔線======


這一兩天,他已經試了很多次,可是每次都抓不下來,終於給他逮到機會,要來公司驗貨,順便想帶他的IPOD來抓歌


但這位L先生實在是太"金契而不捨"了,因為之前在公司抓歌都抓不下來,因此連回家都決定要再試試看,結果..還是不行,所以....他今天又忍不住Q我了


L:那個MP3網站我在家裡試了  還是抓不下來  明明就看得到  就是抓不下來
L:如果你的電腦可以  我的應該也可以的
W:是阿..(心中OS:老實說還是給他搞不懂為啥他抓不下來)
L:用FTP 我只能抓到目錄, 一定有機關
W:哪有..(心中OS:他真是想太多了)
L:我還在我同事的電腦是了  結果也是跟我的依樣
W:你真是想太多了,哪來的機關阿~~
L:不知道  不然我帶電腦去看看
W:我幫你去問問我們另一個同事看他抓不抓的到好了(因為在公司其實都還是我提供歌的)
L:依據貪污治罪料第五條第二款、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詐取財物者。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
L:好再你不是公務員
L:陳氏就犯了這條

W:吼~~那歌就不用給你了(心中OS:要告我狀嗎??)
L:挖
W:依據貪污治罪料第五條第二款、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詐取財物者。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→我應該不算吧 一.一|||
L:那依據黑道第三條第四款  友好東西不虞同好分享  並意圖占為己有者  處斷腳筋一條
W:哇...哪有這樣, 我左右為難(哇咧.威脅我咧= =,真是太欠打了)
L:都說你不是公務員, 不過觸犯黑道條例  你就有罪受了
W: OOXX......真過份
L:哈哈哈 認了吧
幾句對話下來...頓時覺得...難怪L先生可以當主管...真會凹阿~"~


不過還是蠻好笑的,除了這些以外,他居然還跟我說...


東西擺了一年不會用


我只好跟他說,來驗貨順便把該帶來的東西一起帶來吧,我教他怎麼用好了~


不過一邊聊天一邊工作室蠻快樂的啦,只是...快暈倒就是了~哈哈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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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薇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